陕西西安中院判决张华南诉陕西海阔天空公司商标侵权案
来源:转载 加入时间:2013-12-13 08:36:01

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字号与权利人在同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且突出使用该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如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应判定为规范使用。

案情

2002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华南取得了第1794655号“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茶馆、酒吧、蒸气浴室、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6月20日止。2005年8月10日,张华南作为大股东设立了湖南海阔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出任法定代表人。湖南海阔天空在报纸上多次进行广告宣传,突出“海阔天空”字样并有多家连锁店。2007年1月30日,该公司更名为湖南海阔天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张华南先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和5万元两种。

2006年9月12日,陕西海阔天空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设立(经营范围为洗浴、住宿、餐饮等),并在其经营场所门头处悬挂有“海阔天空”、“洗浴休闲广场”字样,其中“海阔天空”为单独一行,字体显著。在被告处消费时可见到代金券、茶水券等票证上标有“海阔天空”文字及图。

2008年12月,湖南省工商局授予湖南海阔天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的“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张华南认为,陕西海阔天空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正在使用的所有“海阔天空”广告牌,并对其营业场所内的装饰装修设施、物品、消费宣传等使用了“海阔天空”字样的行为予以消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

裁判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华南依法享有的“海阔天空”文字及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门头悬挂的“海阔天空”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且“海阔天空”为单独一行,比门头上的其他字体更为显著,属于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被告在经营场所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其依法行使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请求,由于商标权并不具有人身权性质,故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损失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

2010年7月23日,法院判决:陕西海阔天空停止侵犯张华南“海阔天空”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陕西海阔天空赔偿张华南损失2万元;驳回张华南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