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画作屡遭侵权的症结何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赵建国 加入时间:2013-12-13 08:40:56

知名画作屡遭侵权的症结何在

(中国知识产权报 赵建国)

近日,原告刘旦宅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南宁分公司(下称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刘旦宅1.1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法律专家分析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侵犯作者的复制权、署名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根据规定,画家的原创作品同样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知名画作遭侵权获赔

“本案证据确凿,无论被告如何辩解,也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原告刘旦宅的出庭代理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刘旦宅已年近八旬,是我国著名国画家,现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2007年8月,原告刘旦宅在上海的收藏品市场发现了被告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于2003年制作发行的电话卡上,使用了刘旦宅创作的《红楼十二钗》人物系列画之中的“黛玉葬花”,此行为未经刘旦宅许可也没有向其支付报酬,且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发行,并将原告作品中原有的题名和印章删去。刘旦宅认为,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等。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08年9月,刘旦宅以上述理由,将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起诉到上海市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08年11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辩称,从未复制、发行过涉案电话卡;涉案电话卡仅在南宁地区使用,即便侵权其影响范围也很小;涉案电话卡因话费使用完毕已成为废卡,因此刘旦宅索赔无据。而法院认为,涉案电话卡系由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复制、发行;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原告的美术作品,既未表明作者身份,又未向刘旦宅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刘旦宅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由于电话卡不是画作本身,且其面值不大,因此刘旦宅索赔4万元金额过高。故作出上述判决。

李俊表示,此案虽已胜诉,但他并不感到轻松,因为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很多画家的作品遭遇侵权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近两年来,仅他代理的此类案例就有十几例,有的至今尚未判决。而更令人感到忧心的是,很多画家在自己的画作遭遇侵权时选择了沉默。

画家作品被侵权原因何在

近年来,画家特别是知名画家的有影响的作品不经许可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2006年6月,因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大量销售旅美画家赵渭凉创作的抽象画复制品,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2007年10月,在著名画家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杨信获得赔偿70万元。今年年初,著名画家叶雄在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系列画作21幅作品的诉讼中,也得到了21万元的赔偿。

“画家在经过呕心沥血的创作后,对自己的作品充满了美好的希望和寄托,但如果被侵权,是令人非常心痛的。”上海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著名画家叶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想当初,自己的作品遭到侵权,对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特别清楚,但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法制宣传的深入,自己终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叶雄表示,获得赔偿不是最终的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氛围更重要。

对于画家作品屡遭侵权的原因,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玉敏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方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方面是侵权方不知道侵权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是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由于单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针对有些画家知道被侵权却并未主动维权的现象,张玉敏分析认为,这里面包含的原因也很复杂,有的画家是不太熟悉法律法规,有的是怕麻烦,也有的画家可能觉得作品未经同意被使用,是一种对自己作品的宣传推广。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同。他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之所以发生画家作品屡被侵权的问题,原因首先是权利人本身缺乏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定位,只注意到了精神权利的实现而没有注意到人身权,更忘记了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其次是由于使用作品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等大都属于强势部门,即使权利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实现的机会可能还是比较少;再就是有些部门和单位长期以来一直这样做,已经“习惯成自然”。此外,有的侵权方还存在改编原作的问题,这同样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作者改编权的行为。

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方向

画家作品屡遭侵权的问题由来已久,如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在业界看法不一。

叶雄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画家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只有法律健全了,画家才能感到自身合法权益有充分的保障,也才容易建设和谐社会。希望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会有更加完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方方面面都能不但知法,而且自觉守法。毕竟上法院诉讼费时费力,不是最好的办法。

许春明认为,除了在行政管理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之外,解决画家画作被侵权最好的办法是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张玉敏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由法制的健全、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到法治的全面进步,都有一个过程,随着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的加大,制度和机构的健全,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会不断提高,此类侵权现象必将逐渐减少。